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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告设计侵权纠纷案

    作者 刘宏杰 编辑 吴雨星

    2019-02-26 long8龙8首页法评

    【案情简介】

    2000年7月,某广告公司为某电信公司代理发布一户外广告。代理合同第五条约定:“广告样稿由乙方(广告公司)负责设计,设计后经甲方(电信公司)同意即可发布。广告样稿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一并保存。”2002年1月28日,该广告公司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称电信公司在当地黄页所做广告使用的图样是其设计的,要求电信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支付赔偿费30000元。

    【处理过程与结果】

    鉴于本案广告公司现任经理原系电信公司广告部经理,曾同电信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因故被解聘),同时电信公司也已在原户外广告代理合同中支付了图样设计费用,故经法庭主持调解,当事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电信公司补偿广告公司3000元,本案了结。

    【案件评析】

    电信公司和广告公司双方所签户外广告代理合同中,严格约定了广告媒介、发布时间等内容,但未对该设计稿的权利归属问题做出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称“《著作权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按此规定,电信公司未经著作权人的授权同意而使用广告样稿,已构成侵权。符合《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所规定的侵权情形:“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在具体确定损失数额时我们应当看到,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是赔偿实际损失。《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子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法律的这一规定为具体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提供了依据。

    本案中,原告提出了3万元的赔偿数额,其计算公式为:当地黄页60元/本,按发行2万册计算为120万元,其按1/40要求赔偿即3万元。可以看出,原告关于损失额的计算方法明显有悖于法律规定。事实上,原告的实际损失是可以衡量的,那就是设计费的损失。而设计费用是有市场参考值的,这才是原告的实际损失额。

    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愈来愈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而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最重要的保护环节,它对鼓励知识创新、促进科技进步、繁荣文化市场和规范竞争秩序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通过本案评析,我们应认识到: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问题离我们并不遥远,如不加强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学习就很可能犯错误付学费。本案中,如果电信公司在同广告公司的户外广告代理合同中,将设计图样的著作权属约定由委托方所有,那么本案就不会发生。现实生活中,知识产权的纠纷经常发生,只要大家注意防范,依法经营,就可以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和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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