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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酒后驾车行为的法律责任分析

    作者 曹瑞芹 王国安 编辑 吴雨星

    2019-04-23 long8龙8首页法评

    摘要:酒后驾车已直接影响了交通事故的发案率,严重危及到我们社会不特定人员的生命与财产安全。针对当前大量出现的酒后驾车违法行为,我们必须审视对此类行为应当设定怎样的法律责任,才能有效的通过法律途径减少或控制酒后驾车行为。

    关键词:酒后驾车  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回顾2009年,从1月21日,河南灵宝市王卫斌醉驾宝马车连撞多人,造成6死6伤的惨剧;5月22日,上海庆某酒后驾车肇事,连撞4人,2人死亡;7月16日,郑州傅某无证醉酒驾车连撞11人,致3死8伤重大事故,再到备受社会关注的成都孙伟铭醉酒并无证驾驶造成4死1伤、南京张明宝醉酒驾驶造成5死4伤等恶性案件。酒后驾车已直接影响了交通事故的发案率,严重危及到我们社会不特定人员的生命与财产安全。由此公安部从2009年8月15日起在全国开展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截至目前,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30.4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1万起,占查处总量的13.6%。这惊人的数字背后是酒后驾车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日俱增,让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对此类行为应当设定怎样的法律责任,才能有效的通过法律途径减少或控制酒后驾车行为。

    一、酒后驾车的行为界定

    酒后驾驶,是指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汽车、摩托车和拖拉机)的行为及其活动过程,以及存在的潜在危害性和造成的危害性结果。我们所说的“酒后驾车”根据饮酒的程度不同,包括了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在我国交通管理法规中,有关于饮酒和醉酒的体内酒精含量的规定。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所谓饮酒驾车系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系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驾驶行为。

    酒后驾驶行为,从个人品行上讲,是一种不端的行为,既是对自己人格和生命的不尊重,也是对他人生命和财产的不尊重。它是一种不良的习惯行为。

    酒后驾驶行为,从家庭幸福美满方面讲,是一种不利于家庭幸福美满的行为,甚至是一种破坏、损害家庭幸福美满的行为。它是一种可能给家庭幸福美满带来厄运的恶劣行为。

    酒后驾驶行为,从职业道德范畴上讲,是一种违背驾驶员职业道德的行为,是驾驶员职业道德所不提倡和禁止的行为,是对从事驾驶员这一职业的不尊重,也是对驾驶员这一职业的故意亵渎。它是一种职业危害行为。

    酒后驾驶行为,从社会道德范畴上讲,是一种违背社会文明、精神文明、文化文明建设的不道德行为,是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文化文明所不提倡和禁止的行为。它是一种危害各项社会文明建设的行为。

    酒后驾驶行为,从遵守法律法规层面上讲,是一种违法行为,是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和被惩罚的行为,是要对其造成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它不仅是一种扰乱法律秩序的行为,还是一种蔑视国家法律权威和尊严的行为。它是属于违法或违法犯罪行为。

    二、酒后驾车行为的行政责任

    酒后驾车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应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由行政法来调整,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1、对机动车驾驶人员的行为规范和饮酒后驾车的处罚,在我国是有制度和法律规定的。1955年由公安部制定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交通规则》,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8年3月9日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于1988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公布的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和机动车驾驶人饮酒后驾车、醉酒后驾车的行为,由一般原则性的规定到逐步较具体化的规定,都有制度性规范和法律性规定要求,并对违反的规定了处罚措施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与国外同类型的法律规定相比,我国的法律规定要轻许多,没有完全起到制度规范、行为约束、法律制裁的效果。清华大学张明楷教授说:“现在法律规定有一定局限性,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酒后驾驶处罚过轻。国外多数国家都是立法上从严,规定了严厉的法律责任。”

    比如:《城市交通规则》规定了“机动车辆驾驶员酒后不准驾驶车辆”这一行为规范,如果违反了,只承担“情节轻微,尚未发生事故,一般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发生事故,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扣留驾驶执照、拘役处罚”、“发生严重事故,需受刑事处罚时,移送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处理”的责任,甚至是承担“违章人确实是不懂得交通规则,或者偶尔违章能够承认错误,并保证不再违犯,可以酌情减轻或免予处罚”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对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规定了“醉酒的人驾驶机动车辆,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对机动车驾驶员规定了“酒后不准驾驶车辆”的行为规范,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规定了“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规定了“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三个月以下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和“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的教育、宣传职责和义务内容;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饮酒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规范内容;第九十一条规定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的法律责任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的法律责任内容。

    3、应完善相关法规,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1)、降低“酒后驾车”的认定标准。我国认定酒后驾车的酒精浓度起点是每毫升0.2毫克,大致相当于一杯啤酒;瑞典是0.02毫克,德国是0.03毫克,日本是0.05毫克。相比之下,我国是瑞典的10倍,这个标准定得显然过于宽松,容易给人“少喝几杯就检测不出来”的侥幸心理。反思频频发生的酒后肇事案件,我国法律应该降低酒后驾车的酒精浓度标准。

    (2)、细化和加重酒后驾车的处罚标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酒后驾车的处罚较轻,而在汽车交通发达的国家,酒后驾车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要大得多。笔者认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可作如下修改:“饮酒驾驶,暂扣6个月以上1年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年内两次饮酒驾驶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且1年内不得重新核发,罚款2倍递增;两年内三次饮酒驾驶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至少3年内不核发驾照,罚款3倍递增;饮酒驾驶致他人重伤或死亡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禁驾,罚款4倍递增。醉酒驾驶,当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年内不核发驾照,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两次醉酒驾驶的,终身禁驾;构成犯罪的,按照相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三、酒后驾车行为的民事责任

    酒后驾车行为本身不应由民法来调整,但当行为人酒后驾车并侵犯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时,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就涉及“民法治理”的问题。这里所说的“民法治理”是指,通过适当增加酒后驾车者及相关人员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损害赔偿责任,提高“违法成本”来控制酒后驾车的行为。按此思路,应当严格按照《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中有关侵权责任承担主体及方式的规定准确界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1、如果出现明知或应当知道驾驶人员饮过酒,仍为其提供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的,该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提供者就其提供车辆行为的主观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交强险”制度,并取消了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车主垫付责任”,由此,作为车主的出借人对于交通事故不承担强制保险(实为保险人承担)以外的责任。如果以过错归责原则,要求车辆提供者与酒后驾车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势必会使出借人谨慎行为,不随便为饮酒者提供车辆。

    2、如果出现明知或应当知道驾驶员即将驾车的,仍为其供酒、劝酒而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供酒或劝酒者就其提供车辆行为的主观过错承担连带责任。通过过错归责原则为供酒或劝酒者设置责任,以此控制和减少人们对驾驶员供酒或劝酒的行为。

    四、酒后驾车行为的刑事责任

    以往对于因饮酒或者醉酒驾车而致死伤的案件,在追究刑事责任时,我国司法机关主要以行为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为根据,认定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典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的基本规定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机关在实际处理中,大多较为宽缓地对待“酒驾”案件,要么是判刑较轻,要么是在赔偿到位的情况下适用缓刑,甚至免予刑事处罚。

    实际上,对于行为人在酒驾醉驾事故后逃逸致人伤亡的行为之定性所存在的争议,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对逃逸行为及其后果在主观心态上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间接故意?这涉及到对“酒驾”肇事行为是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还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的问题。从孙伟铭的醉酒驾车案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无期后至今,已经在全国上下引起了很大反响。有的人认为不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处罚;有的人认为应当专门出台法律规定,以便明确醉酒驾车的相关法律责任。与此相关,法院受理的与酒后驾车所导致的故意伤害、过失杀人和妨害公务等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

    上述情况仿佛使我们觉得法律针对酒后驾车行为缺乏明确的处罚规定,其实不然。我国刑法就实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行为均进行处罚。我国《刑法》第18条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酒后驾车与醉酒行为所引发的刑事案件都是与驾车有关的。我国《刑法》第115条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33条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因为酒后驾车与醉酒行为拒绝配合交警检查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我国《刑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由此可见,酒后驾车与醉酒行为本身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行政处罚的责任。但是,因酒后驾车与醉酒行为引发了刑法应当处罚的相关结果,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了。

    孙伟铭的醉酒驾车行为之所以被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无期徒刑,是因为孙铭伟在喝醉酒以后为了躲避执法人员的检查,在驾车逃跑的过程中造成了撞死数人和撞伤数人的严重后果,其主观上对于上述严重后果持的是放任态度,其客观上危及到不特定人员的生命与财产安全,所以应当依法承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饮酒或醉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肇事后逃逸或者因为逃逸而导致人员死亡的,应当承担交通肇事罪,其主观既可能是放任,也可能是过失,其行为的严重性相对孙铭伟的醉酒驾车行为而言要小得多,因而在处罚是相对较轻。再就是酒后驾车遇到交警执法查车时,有的司机因为害怕被行政拘留或罚款处罚而拒绝配合交警的执法行为,继而与交警人员发生纠葛,造成交警人员受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规定的妨害公务罪。事实上,我国刑法上妨害公务犯罪在客观上只要求行为人具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为已足,并不要求一定产生人员伤亡的结果。如果行为人既存在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又在事实上造成了交警人员轻伤、重伤甚至死亡的结果,那么就是说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规定的两个罪名,在法理上属竞合犯,依据“择一重罪论处”的刑法原则,应当依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判处。

    综观刑法上述规定,对于因喝酒驾车或醉酒驾车行为而产生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并非就喝酒驾车或醉酒驾车行为的处罚没有完善的法律规定,而是有法可依。目前,有相当一部分人就喝酒驾车或醉酒驾车行为的处罚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探讨,有的还甚至质疑法律对该行为的处罚力度较小,以至于很多人还在肆无忌惮地喝酒驾车或醉酒驾车,最终造成了他人生命和财产受到严重损害的后果,为此,为了保护公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应当对酒后或醉酒驾车行为予以严惩。我们说,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是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一个社会不同阶段的法律是与该社会所处的社会经济水平相适应。当然,法律是已经制定好的,而社会经济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法律存在着滞后于经济发展的情况。但是,就目前我国法律关于酒后或醉酒驾车行为的处罚标准来看,是基本上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另一方面,法律也应当具有相对稳定性,以求在该法律所能够服务的社会发展阶段真正发挥保护既存社会秩序的作用。因此,那些要求加大惩罚力度的观点不应当得到支持。否则,在有法可依的条件下,因为某个时段的特别需要,也就破坏了法律的整体相对稳定性。所以,一般的酒后驾车行为运用行政法、民法调整即可,但对于醉酒驾车行为,鉴于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笔者认为,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依法遏制或减少酒后驾车行为是当务之急,但必须建立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确定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并进而公正处罚才能实现有效打击酒后驾车违法行为,保障国家、集体的财产利益及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为我国的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参考资料】:

    1、新浪网http://news.sina.com.cn/c/2009-12-30/

    2、赵秉志主编:《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张文显,《法理学》,中央党校出版社;

    4、《城市交通规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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