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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8国际备用网站某供水有限公司诉龙8国际备用网站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某省公路建设管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作者 宋自云 编辑 吴雨星

    2019-07-01 long8龙8首页法评

    【案情介绍】

    原告(上诉人):龙8国际备用网站某供水有限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龙8国际备用网站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某省公路建设管理局

    2009年9月,龙8国际备用网站某供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水公司”)投资建设的西夏渠一期工程完工,经竣工验收分部工程为合格工程。

    2009年9月20日,某省公路建设管理局(下称:公路局)投资建设某高速公路,龙8国际备用网站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工程公司”)负责承建。鉴于该渠有腐蚀性地下水滲出,会对渠道设施设备造成毁损,故该渠道在设计、施工时,自上而下分设了五个退水斗口(即退水闸)和与之相连接的退水沟。该高速公路需跨越该西夏渠的1号退水斗口。后供水公司以工程公司公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依法道水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且工程公司在没有采取任何导流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渠1号退水斗口及退水沟道进行了封堵后开始了路基与桥梁桩基的施工,使西夏渠含硫酸盐的强腐蚀性渗水无法通过退水斗口及退水沟排出,并致该渠道严重受损,据此诉诸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公路局和工程公司共同赔偿1300万元。

    龙8国际备用网站long8龙8首页龙8国际欢迎您事务所龙8国际欢迎您宋自云接受公路局的委托代理本案。

    【代理要点】

    一、供水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西夏区1号退水斗口被封堵的行为主体为工程公司或公路局,其应对侵权主体是二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二、公路局已履行了相应的跨渠施工方案的报批义务

    在涉案公路跨渠方案设计阶段,公路局委托的勘察设计院公司即已多次派人前去供水公司处申报跨渠方案,一直在积极协调审批跨桥设计方案,但均被推脱不办而导致无法取得审批手续,其责任不在公路局。

    、早在工程设计阶段,公路局已就路基正常施工占用1号斗ロ排水问题提出具体、详尽的设计方案,已履行相应管理责任

    涉案工程施工前,公路局委托做出的高速公路跨桥设计文件中,对路基施工占用了1号斗ロ退水沟问题,已作出要求施工单位将溢洪道改在桥第2孔下的引流方案;按照该设计文件的要求施工,即使施工单位占用该退水沟,也不会对排水造成任何障碍

    工程公司未获批准先施工的行为在程序上虽有瑕疵,但不能据此要求公路局承担侵权责任

    1本案的客观事实是,跨西夏渠施工设计方案一再被上诉人无理拒绝审批的情况下,数千名工人被迫停工,整体工程迟延施将给国家造成损失高达数十万元/天。为保障国家重点工程按期完工先行施工行为,在程序上虽有瑕疵,但在确定路基施工不会影响1号斗ロ排水沟排水、桩基施工不会对西夏渠渠坝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只要施工单位严格按图施工,则不会导致涉案损失的产生。

    2、自治区水利厅最终审核通过公路局提出的跨渠设计方案的事实也证明,跨渠方案的设计是科学的、合理的,按图施工与涉案损失之间无因果关系,也反证供水公司拒不审批的纯属故意刁难;

    3、即使存在工程未获批准先施工的问题,也仅属水利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问题,其承担的是行政法律责任,但与本案损失的产生之间无任何因果关系,更不能作为要求公路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借口和理由

    【审理结果】

    (一)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

    一审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关于被告公路局跨西夏施工设计方案经某省水利厅审批。在设计方案注6中对原告修建的溢洪道的具体位置进行了明确,注7中也明确了地下水对混凝土有结晶类强腐蚀。原告及被告某工程公司均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其设计方案与西夏渠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被告某省公路建设局是跨渠工程的发包方,其并没有实施具体的损害行为,综上,原告要求公路局承担赔偿损失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工程公司赔偿原告某供水公司经济损失407603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发回某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判决送达后,工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某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三)某中级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案件一审判决结果

    案件发回重审后,某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认为,虽然被告工程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占用了西夏渠1号斗口的排水沟,但是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行为是造成西夏渠损坏的主要原因。原告要求被告工程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公路局责任认定的问题,该院重审后的意见与原一审判决一致。综上,判决驳回原告供水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四)某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的二审判决结果

    发回重审一审判决后,供水公司上诉至自治区高院。该院经审理后,关于公路局责任认定的问题,完全支持一审裁判理由和意见。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撤销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改判工程公司赔偿供水公司经济损失4076030元,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办案心得】

    本案是一起因工程建设和施工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历经银川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自治区高院二审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一、二审审理,案件审理历时七年之久。本案办理中,有如下心得:

    第一、侵权类案件代理中,作为被告方应首先审查原告的证据能否明确证明侵权主体。

    本案侵权的事实客观存在,但在工程公司拒不承认侵权的情况下,侵权的主体究竟是谁是原告必须首要完成的举证责任和义务。该案的数级法院审理中,我们一直紧抓对方对此未履行举证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案尽管由自治区高院最终判令工程公司担责,但依然无法解决供水公司应举证证明工程公司及公路局系侵权主体的问题,法院最终判决结果存有瑕疵。

    因此,侵权类案件代理中,作为被告龙8国际欢迎您,一定要严格依据侵权构成要件,仔细审查原告是否就此完成确定侵权主体举证义务,并据此有针对性提出利于己方的代理意见。

    第二、建设工程施工侵权案件代理中,一定要结合委托人法律地位和身份,有针对性提出抗辩意见。

    工程建设侵权类案件中,往往都是工程建设的发包方、承包方的混合过错或共同违法行为导致损害后果产生,对此,要仔细甄别并区别对待。该二者的权利义务有着显著区别,尤其是作为发包人的代理人,要紧紧围绕工程建设发包方应履行的职责,以及该职责的履行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针对性提出代理意见。例如本案中,尽管存在未批先建的问题,但公路局已履行跨渠设计施工方案的报批义务,且最终被批准的事实充分说明,尽管程序有瑕疵,但最终被审查批准的事实说明最初的设计方案是合法、合规的;而且,设计方案中已充分考虑施工对渠道的影响,并有明确设计施工方案,只要施工单位按图施工,则不存在对渠道侵害之事实;而未批先建尽管有过错,但至多属水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问题,与涉案损失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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