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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蒙古某化工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某股份有限公司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作者 丁雪峰 编辑 吴雨星

    2019-11-05 long8龙8首页法评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24日,内蒙古某股份有限公司以内蒙古某化工有限公司、龙8国际备用网站某工贸公司、青海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三门峡某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其商业秘密为由,起诉至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四被告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归还全部商业秘密资料,将已经生产和正在生产的侵权产品交回给内蒙古某股份有限公司,并在《中国证券报》赔礼道歉。 

    原告内蒙古某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其于2001年通过购买使用权的方式从美国杜邦公司(美国科慕化学公司前身)取得金属钠商业秘密的使用权,2017年3月原告出资190万美元从科慕公司买断该商业秘密,且科慕公司披露清单中已明确目前没有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经过合法授权使用该技术。2016年底,被告一、被告二通过邀标方式委托被告三、被告四为其加工制造2万吨金属钠项目的电解槽槽基座及电解槽阴极。原告通过对其邀标书中的相关图纸进行比对,其中生产设备的核心部件与申请人所合法拥有的商业秘密图纸基本吻合,能够证明其享有商业秘密的权利受到了侵害。

    【争议焦点】

    1.内蒙古某股份有限公司所述2001年从美国杜邦公司取得金属钠专有技术使用权许可及2017年从美国科慕公司购买金属钠专有技术使用权是否属实?

    2.内蒙古某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3.内蒙古某股份有限公司所述的金属钠专有技术中本案所涉的电解槽阴极和槽基座的相关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4.本案四被告是否构成侵权?

    【主要答辩意见】

    作为被告内蒙古某化工有限公司的代理龙8国际欢迎您,主要答辩意见如下

    1.原告对其所述的买断金属钠生产专有技术、该技术完全处于保密状态等内容,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其提交的资产买卖协议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也无法核实,且被答辩人所称的美国科慕化学公司金属钠生产杜邦技术已超过最长专利保护期限,该技术目前应该已属于公众领域的公开技术信息,根据我国《专利法》及美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发明专利技术的最长保护期限为20年,设立专利保护期限的立法目的,就是为防止有关企业利用技术壁垒形成市场垄断,导致不正当竞争。

    2.原告主张的金属钠生产杜邦技术系上世纪60年代由美国杜邦公司技术人员研发,至今已有半个多世纪的时间,目前在相关领域已经自然公开,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完全可以通过对现有公开技术资料的研发来进行金属钠生产技术的应用及改进。同时,金属钠制备技术在1924年就被美国制钠专家东斯研发,被称为食盐熔融电解法。19世纪50年代,美、德、日、法等国家先后利用该技术,不断研发、改进食盐熔融电解法制钠技术,该技术在全球范围内获得普及,我国各制钠厂也通过引进该技术,并在研发优化的基础上进行生产。目前,除原告内蒙古某股份有限公司利用该技术进行生产外,洛阳某金属钠有限公司、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银川某精细化工厂、银川某制钠厂等专业生产企业也均是在该技术的基础上进行了优化、改进,并进行制钠生产。同时国内外学术刊物、图书等大量文章、著作也均对金属钠制备技术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论述,多家生产厂家及科研单位发表了关于金属钠生产技术的学术文章,均对金属钠制备设备电解槽的工艺、流程等内容进行了详细地阐述和分析。通过已公开的有关金属钠制备技术的学术论文、研究成果等,完全可以自行研发设计金属钠的各项技术设备,因此原告主张的所谓“商业秘密”已完全属于公开的、能够被同行业技术人员通过合法手段所掌握的技术。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露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才能被视为保密措施。

    因此,本案中,原告所主张的技术信息已属于已公开且能够被同行业及技术人员通过合法手段所掌握的技术,原告也没有对该技术采取与其商业价值相当的保密措施,因此其主张的技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技术秘密的法定条件,不属于技术秘密。

    3. 被告内蒙古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万吨金属钠系列产品项目系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经济开发区政府招商引资,并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内蒙古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技术,是在已公开的金属钠生产工艺及流程等相关资料的基础上,自己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联合第三方进行研究开发获得的技术成果,不存在以任何不正当手段获取原告的技术信息。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及方式是指:(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和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4)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5)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以上几条所列的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而本案中,被告并没有实施上述任何一项违法行为获取原告的技术信息,同时,原告也没有任何一项证据能证明被告是通过上述哪一项或哪几项违法手段及途径获取了其技术信息。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技术信息,却没有任何的事实依据,仅仅是凭其主观上的认为及图纸在客观上的相似进行推测。

    事实上,某一项技术或图纸在客观上的相似,会有很多种可能的原因导致,比如技术发展的必然结果或技术本身的共性,以及客观上的某种巧合,都可能产生相似的结果。目前,国内外均通过使用电解金属钠生产技术及工艺生产金属钠,因此相关电解金属钠生产设备图纸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似或相同。并不是只要技术或图纸在客观上相似,法律上就认定构成侵权。侵权行为构成的前提,是必须要有侵权人的具体侵权行为。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内蒙古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购买取得该技术信息使用权,而被告内蒙古某化工有限公司却在2016年11月已经开始邀标定做相关准备,被告使用的技术信息与原告许可使用的信息相同,表明在原告取得相关权利之前,该技术信息并非仅原告或权利人知悉。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也可以证明除美国杜邦公司或科慕公司外,原告内蒙古某股份有限公司并非唯一知悉该信息的公司。原告内蒙古某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已被他人知悉的技术信息作为自己的商业秘密,应承担由此带来的商业风险。同时,原告内蒙古某股份有限公司并未提交被告内蒙古某化工有限公司如何采取不正当手段侵害其所述的技术信息,也不能判断被告内蒙古某化工有限公司是否明知或应知相关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而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综上,不论内蒙古某股份有限公司诉称的技术信息是否属于其认为的商业秘密,也不论内蒙古某化工有限公司使用相关技术信息是否与内蒙古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技术信息是否相同,内蒙古某化工有限公司在其购买使用权之前就已开始使用,并不构成对内蒙古某股份有限公司某种权利的侵害。内蒙古某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内蒙古某化工有限公司及龙8国际备用网站某工贸有限公司、三门峡某高新公司、青海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其商业秘密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其主张的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内蒙古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内蒙古某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将本案发回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目前,该案仍在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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