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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行为的法律责任分析

    考试是人才选拔的重要途径,而考试能否选拔出真正的人才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考试是否公平、公正。考试作弊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的人才选拔机制,败坏了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更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近年来,考试作弊多发、高发,且日益呈现出作弊手段信息化、作弊样态组织化、作弊方式隐蔽化的特点。为了严肃考场纪律,营造风清气正的考场风气,立法层面重拳出击,相继颁布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规,有效打击了考试作弊这类歪风邪气。本文仅就公务员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行为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作一简要分析。

    2021-04-27 作者 哈腾 编辑 吴雨星

    考试是人才选拔的重要途径,而考试能否选拔出真正的人才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考试是否公平、公正。考试作弊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的人才选拔机制,败坏了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更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近年来,考试作弊多发、高发,且日益呈现出作弊手段信息化、作弊样态组织化、作弊方式隐蔽化的特点。为了严肃考场纪律,营造风清气正的考场风气,立法层面重拳出击,相继颁布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规,有效打击了考试作弊这类歪风邪气。本文仅就公务员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行为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作一简要分析。

    一、何谓组织考试作弊

    与传统的“单枪匹马”式的考试作弊不同,实践中,考试作弊开始出现规模化、组织化的趋势,甚至出现了专门从事此类活动的犯罪组织。这些组织内部成员分工明确,有的负责购买信号发射器、接收器等作弊器材,有的负责将这些器材分给考生,有的负责找人做答案,有的负责给考生发送答案等等。广义的组织考试作弊,是指在各类考试中组织他人作弊的行为,而狭义的组织考试作弊,则专指《刑法修正案(九)》所确立的组织考试作弊罪,即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他人作弊的行为。由此可见,刑法意义上的组织考试作弊罪对考试类型的范围作了限缩,限定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包括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等等以及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二、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为了规范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录用工作的公平、公正,20165月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议通过了《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10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公务员考试录用中违纪违规的行为类型、处罚方式、救济途径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抄袭、协助抄袭、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根据《办法》第5条的规定,给予报考者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计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年限为五年;串通作弊或者参与组织作弊的,根据《办法》第8条的规定,给予报考者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计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其中,公务员组织、策划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根据《办法》第17条的规定,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刑事责任

        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存在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除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外,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还需追究其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刑事责任。根据《解释》第2条的规定,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属于《刑法》第284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了体现对组织考试作弊犯罪严厉打击的立场,《解释》对此类犯罪的既遂标准、罪数处断规则分别作出了特别规定。如将此类犯罪既遂的时间节点提前至“考试前”,根据《解释》第4条的规定,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再如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的,根据《解释》第9条的规定,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数罪并罚。此外,从实践来看,组织考试作弊犯罪相当程度上还存在再犯现象,不少罪犯“重操旧业”,故《解释》第12条专门明确可以依法宣告职业禁止和禁止令,如禁止从事公务员考试类培训职业或者培训活动。

    三、典型案例

    被告人杜某某、马某某预谋后,组织参加云南省2017年度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考生作弊。杜某某、马某某向考生提供接收器、耳机等作弊器材,并向考生收取0.91.3万元不等的定金,同时与考生约定考试通过后收取6至8万元不等的费用。之后,杜某某、马某某对考生进行作弊器材的测试和运用培训。考试当天,杜某某、马某某安装发射器,准备通过语音传输方式向考生提供答案,考生携带接收器、耳机参加考试时被抓获。本案中,被告人杜某某、马某某利用作弊器材组织多人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作弊,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且属“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杜某某是犯意提起者、行为指挥和实施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马某某是行为参与者,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最终法院综合全案情节,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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